第 6 章 CIDR 范围定义
您必须为以下 CIDR 范围指定非重叠范围。
注意
创建集群后无法更改机器 CIDR 范围。
当指定子网 CIDR 范围时,请确保子网 CIDR 范围位于定义的 Machine CIDR 中。您必须验证,子网 CIDR 范围允许足够的 IP 地址以满足预期的工作复制,包括用于可能的 AWS Load Balancer 的八个 IP 地址。
重要
OVN-Kubernetes 是 Red Hat OpenShift Service on AWS 4.11 及之后的版本中的默认网络供应商,在内部使用 100.64.0.0/16 IP 地址范围。如果您的集群使用 OVN-Kubernetes,请不要在集群中的任何 CIDR 定义中包含 100.64.0.0/16 IP 地址范围。
6.1. Machine CIDR
在 Machine CIDR 字段中,您必须为机器或集群节点指定 IP 地址范围。这个范围必须包括虚拟私有云 (VPC) 子网的所有 CIDR 地址范围。子网必须是连续的。单个可用区部署支持最少有 128 个地址的 IP 地址范围(使用子网前缀 /25)。多可用区部署支持最少 256 个地址的 IP 地址范围(使用子网前缀 /24)。默认值为 10.0.0.0/16。这个范围不得与任何连接的网络冲突。
注意
在使用带有 HCP 的 ROSA 时,静态 IP 地址 172.20.0.1 会为内部 Kubernetes API 地址保留。机器、pod 和服务 CIDR 范围不得与此 IP 地址冲突。